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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38号
当事人: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954894X1
住所:醴陵市醴泉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
2025年5月13日,本局根据上级关于开展水电气计量和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指派执法人员到东郡岚苑小区对该小区的电能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抽查多家商铺的电能表,发现均无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醴市监限提〔2025〕01-2801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电能表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东郡岚苑小区的商铺用电由当事人转供,共有25块电能表,均从未进行过检定。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购买了25块全新电能表,全部检定合格后于6月底完成更换。本局委托株洲市计量测试检定所对25块旧表进行了检定,其中2块(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厂编号为13110635998型号为DT862-4的三相四线有功电能表和上海光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厂编号为2012-0527590型号为DD862-4的单相电子式电能表)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果表示认可。根据检定结果,该2块不合格电能表在多数测试负载下为负值,每块电能表分别只在一个测试负载下为正值,无法确认是否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且无法确认该电能表从何时起不合格,无法计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本案事宜;
3.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情况;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醴市监限提〔2025〕01-2801号)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电能表计量检定合格证明;
5. 株洲市计量测试检定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在转供电中使用的电能表不合格的事实;
6. 对受委托人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转供电所使用的电能表未检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2025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2025〕2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所使用的电能表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且其中2块经检定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也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能表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