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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40号

发布时间:2025-10-30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40

                                               

 

 

 

当事人:醴陵市小玲喜庆用品综合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8W11X7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263号

经营者:周**

2025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祭祀用品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货架上摆放有寿被、寿衣、寿鞋等祭祀用品,且未以任何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鉴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8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8月26日前改正。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本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祭祀用品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陈述其经营的寿被、寿衣、寿鞋等祭祀用品在销售时有口头告知销售者所询问商品的市场价格,经消费者知晓同意该价格后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加价也没有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当事人对其店铺内货架上待售的寿被、寿衣、寿鞋等祭祀用品未以任何形式进行明码标价,调查期间未发生销售行为,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从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9月5日整改完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当事人未对其经营的祭祀用品进行明码标价,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及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证据三、 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按规定及时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岳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的经营活动,且经本局下达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改正的情况;

证据五、2025年9月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和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22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一子节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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