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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43号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43

                                               

 

 

 

当事人:醴陵市食春阁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EC352W8H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唐**

2025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行餐饮经营活动,在当事人冰柜中发现有自制待售的肉制品(水饺),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小经营许可或其他餐饮服务许可相关资质。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15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醴陵市食春阁餐馆是2025年3月10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面积为55㎡,依据《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小餐饮店。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正式营业,直到案发时一直未办理食品小经营许可证或其他餐饮服务许可证。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发现待售猪肉馅水饺49个(0.6kg,已扣押),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销售了堂食猪肉馅饺子一份,消费者购买后自行加工食用的18元/斤,当事人加工好后销售给消费者的10元/份/15个。因当事人未做账,无法查清当事人的成本和其他销售情况。综上,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20.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七份(共十三张),证明:1、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提供餐饮服务;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3、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小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餐饮服务的许可证件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扣押照片一份,证明: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饺子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扣押文书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楚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交易记录截图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未办理食品小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餐饮服务的许可证件;3、当事人的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行政许可审批平台查询的查询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未办理食品小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餐饮服务的许可证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23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经营肉制品(水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开办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经营肉制品的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经营肉制品(水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经营肉制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水饺0.6kg;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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