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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44号
当事人: 醴陵市福光阁香烛商行(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XKCE3U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玉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杨**
2025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醴陵市福光阁香烛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商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醴)市监责改[2025]第03090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所销售的商品。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商品仍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09月15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1月7日注册登记醴陵市福光阁香烛商行,主要从事祭祀用品零售。当事人所销售的“观音檀香”、“全家平安发财香”等线香产品均未见价格标签信息及其他价格公示信息。本局已于2025年9月8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改正。当事人经营上述线香产品销售价格:“观音檀香”为4元/盒,共购进16盒,“全家平安发财香”为4元/把,共购进8把,货值金额共计96元。无购货凭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库存,也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1、2025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商品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2、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所销售的商品仍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文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的执法文书及当事人收到文书并签字确认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2、当事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3、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事实;4、当事人收到下达文书并签字确认的事实;5、至2025年9月15日检查之日止,发现其所销售的商品仍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6、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库存,也未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经营殡葬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5〕第23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情形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所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