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46号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46

                                               

 

 

 

当事人:醴陵市爱兰宠物医院(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FK80L7X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时代汇丽E栋113、114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                            

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招牌显示“爱兰宠物医院 醴泉路分店”,经营场所共2层(一层设导诊台、检查室、检验室等,二层为宠物恢复寄养区域);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同时发现当事人有用于上网接单的手机,手机显示其在美团APP设立“爱兰宠物医院.疑难骨科心内科转诊中心(醴泉路店)”,在抖音APP设立“爱兰宠物医院.疑难骨科心内科转诊中心(醴泉分院)”,且两平台店铺均存在标示划线价(声称原价)和折扣价的情况,与店内张贴的《爱兰宠物医院洗护美容价目表》价格不一致。当事人在网络平台设立的商店内里面任一单个服务的项目,均无法提供按照相应标原价(即划线价)卖出过的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经核实后于2025年7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4年3月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自2024年3月份开始,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

1. 网络平台虚假价格标示:当事人在美团APP店铺标示服务项目“狗洗澡|SPA|狗狗轻赛洗健康洗护”,显示“神券价¥21.9、2.8折、划线价¥78”;在抖音APP店铺标示服务项目“狗狗低敏舒缓洗护”,显示“¥26.9、3.9折、划线价¥70”。但上述划线价(声称的原价)自2024年3月店铺经营起从未实际销售,无消费者按该价格购买服务。

2. 真实原价与网络标示不符:当事人店内张贴的《爱兰宠物医院洗护美容价目表》显示,上述两网络平台服务项目对应的真实原价为“狗狗≤9斤基础洗护30元”,并非网络标示的划线价¥78、¥70,网络平台标示的划线价系虚构价格。

3.截至2025年7月23日检查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述服务销售29单,抖音平台上述服务销售200单;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虚构价格获利的具体数据及相关财务记录,且未按虚构价格产生真实交易。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内已改正在其在抖音和美团网站上的违法行为。也没有书面财务记录。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案来源、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证据(二)、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动物诊疗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涉案价格店内价目表打印件1份1 页和当事人网络平台店铺(美团、抖音)服务销售订单数据截图2张(美团29单、抖音200余单),证明当事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第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第十九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 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23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自行改正网络平台虚假价格表示,删除虚构划线价,更新为与店内真实原价一致的价格信息,有效消除虚假价格对消费者的误导,加上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主动下架相关涉案服务商品,完成整改,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 八、“违法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予以警告;

二、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