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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59号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59

                                               

 

 

 

当事人:醴陵市老饭铺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MACJ32L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丁家坊沙坡塘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

2025年6月26日,本局来龙门监管所接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发来的关于辖区内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预警信息,其中包含醴陵市老饭铺餐饮店的杂物电梯存在超期未检情况。次日,来龙门所执法人员前往醴陵市老饭铺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该电梯进行传菜作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4月14日起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为了满足店内传菜需求,当事人于当年四月份下旬安装了一台杂物电梯(制造单位:河北启能电梯有限公司,型号:QNTWJ-300;产品编号:QN2024S01-14)。该电梯于2024年5月13日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使用登记证编号:梯43湘B00063(24)),安装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电梯,直至6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才暂停了使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了定期检验要求,于7月4日完成检验,结论为合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阳*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该电梯用于经营活动;

4.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杂物电梯2025年1月至6月未检验;

5. 当事人提供的《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杂物电梯于2025年7月4日完成了检验,结论为合格;

6. 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信息两张,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杂物电梯于2025年1月31日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检验,直至2025年7月4日完成检验;

7. 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该台未经定期检验的杂物电梯。                                  

本局2025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2025〕250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电梯未检期间未发生事故,社会影响较小,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已检验合格。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的罚款数额。” 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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