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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5〕醴-3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胜前牲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HM8R2Y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水口山村熊家圩组
经营者:潘胜前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场内建有两栋栏舍,目前存栏生猪720头,粪污处理流程:粪污-沼气池-沉淀池-外运种植灌溉。经调查,你单位由于未及时转运导致沉淀池部分粪污溢出,溢出粪污最终流入场外荒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2025年8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4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5年10月23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计算公式为:[200/100000+(0%+0%+0%+0%+0%)×(1-200/100000)]×100000=200元,大写为贰佰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