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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47号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47

                                               

 

 

 

当事人: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53059079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青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邹*        

2025年9月8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湘市监价交办〔2025〕39号),文件内容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五官科、眼科违规多计次数收取费用,体检中心提高标准收取妇科检查费,动力机房停机期收取病房空调费、病房取暖费”等17个涉嫌违规问题,并附上违规问题清单及相关患者费用清单等证据。2025年9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分别调取了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患者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委托人陈*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经查,当事人为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属于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执行医保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一类标准收费。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涉嫌违规收费的问题如下:

1、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经皮选择性静脉置管术属于介入治疗项目,收费标准为480元/次,当事人实施非介入诊疗操作收取经皮选择性静脉置管术费用,实际实施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该项目的收费标准为48元/次(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和80元/次(株医保发〔2023〕4号文件)。当事人用经皮选择性静脉置管术收费替代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收费,多收432元一次,违规多收432元,多收400元八次,违规多收3200元,合计3632元。

2、当事人的五官科、眼科检查应按次收费的项目,实际按左右眼多计次数重复收费。根据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其中:项目为眼底照相,项目编码为310300053,收费标准为20元/次,多计2690次,多收53800元;项目为普通视力检查,项目编码为310300001,收费标准为2元/次,多计2540次,多收5080元;项目为眼压检查,编码为310300027,收费标准为8元/次,非接触眼压计法、压平眼压计法各加收100%,当事人实施非接触眼压计法,收费标准为16元/次,多计3625次,多收58000元;项目为裂隙灯下眼底检查,编码为310300049,收费标准为20元/次,多计193次,多收3860元;项目为视野检查,项目编码为310300005,收费标准为10元/次,电脑视野计加收40元,当事人按电脑视野计价收费,收费标准为50元/次,多计118次,多收5900元;项目为冲洗结膜囊,项目编码为310300088,收费标准为13元/次,多计461次,多收5993元;项目为光学相干断层成相(OCT),项目编码为310300064,收费标准为120元/次,多计541次,多收64920元;合计多收197553元。

3、超标准收取验光--试镜(检影)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内规定:“检查项目为,项目编码为310300007,收费标准为5元/项,项目内涵:含复验;检影、散瞳、云雾试验、试镜分别参照执行,说明:每增加一项加收50%。”当事人提供验光服务后,增加试镜或检影服务,没有按规定加收50%费用,而是加收100%的费用,合计多收43257.5元。

4、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妇科检查费。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妇科检查用的一次性扩阴器、垫单、一次性手套等可按每人次5元收取成本费。”当事人的体检中心收取妇科检查费的标准为9.44元至16元不等,共收取334人/次,多收2336.56元;

5、当事人体检中心多计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株医保发〔2020〕9号规定:“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左右颈总动脉、颈内动脉、颈外动脉、颈内静脉、颈外静脉以及椎动脉单次可分别按两根血管100元计费,每增加两根加收40元,总计不超过300元。”当事人体检中心实际检查两根血管超出100元的标准收费共551人/次,多收40723.68元。

6、当事人体检中心出具一次彩超报告重复收取多个彩超打印费。当事人体检中心在检查多个部位后,出具一次彩超报告,按20元/次的标准收取多个彩超打印费,共多收1872人/次,多收21718.92元。

7、超标准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增加部位费。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项目为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项目编码为220301001 ,项目内涵:胸部(含肺、胸腔、纵隔)、腹部(含肝、胆、胰、脾、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男性生殖系统(含睾丸、附睾、输精管、精索、前列腺)、腹膜后肿块,收费标准为108元/部位,说明:每增一个部位加收40元,产科检查(含胎儿及宫腔)加收50元,双胎及多胎再加收40元,胎儿心脏检查加收150元;不得另收其他检查费。”当事人应按40元/部位的标准收取彩色多普勒增加部位费,实际按108元/部位的标准收取,多收68元/部位,合计207人/次,多收14076元。

8、中央空调停机期间收取病房空调费及病房取暖费。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内规定:“项目为病房取暖费,项目编码为110700001,项目内涵指病房室内具有取暖设施,并提供取暖服务。含供暖设施及取暖运转消耗、维修及管理人员劳务。收费标准为5元/日。项目为病房空调费,项目编码为110800001,项目内涵指病房室内空调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含空调设施及运转消耗、维修及管理人员劳务。收费标准为6元/日。”当事人未运行中央空调期间,收取了病房空调费及病房取暖费,共计病房空调费2764日,多收16584元,共计病房取暖费446日,多收2230元,合计多收18814元。

9、特殊疾病护理重复收取分级护理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项目为特殊疾病护理,项目编码为120100006,项目内涵指气性坏疽、破伤风、活动性肺结核等特殊传染病的护理,含严格消毒隔离及Ⅰ级护理内容。”当事人收取特殊疾病护理费用又重复收取了40元/日的一级护理费用,共计65日,多收2600元。

10、电解质常规测定重复收取血清游离钙测定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电解质常规检查含钾,钠,氯,钙测定,当事人收取电解质常规检查费用同时按10元/项的标准收取血清游离钙测定费用,共计3206次,多收32060元。

11、门诊静脉输液(输血)重复收取连续静脉输液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项目为门诊静脉输液(输血),项目编码为120400006-1 ,项目内涵指在门诊单纯输液,包括输液床椅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为16元/次,说明:不分组数,小儿门诊静脉输液每次加收2元”,当事人收取门诊静脉输液费用的同时按2元/组的标准重复收取连续静脉输液费用,共计36192组,多收72384元。

12、支气管舒张试验重复收取肺通气功能检查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项目为支气管舒张试验,项目编码为310601012,项目内涵:含通气功能测定2次,收费标准为80元/项”当事人在收取支气管舒张试验费的同时还按50元/次的标准收取肺通气检查费用,共计19次,多收950元。

13、心肺复苏术重复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项目为心肺复苏术,项目编码为330100012,项目内涵:不含开胸复苏和特殊气管插管术。收费标准为299元/次。”依据上述规定,心肺复苏术中应包含气管插管术,不含特殊气管插管术。当事人对做心肺复苏术患者按89元/次的标准重复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共计182次,多收16198元。

14、全身麻醉重复收取各种方法气管插管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项目为全身麻醉,项目编码为330100005,项目内涵:含各种方法气管插管:包括吸入、静脉或吸静复合以及靶控输入。”当事人收取全身麻醉费用,同时按299元/次标准重复收取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费用33次,多收9867元,按388.7元/次的标准重复收取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费用2次,多收777.4元,按138元/次的标准重复收取可视喉镜辅助下气管插管术费用1次,多收138元,合计多收10782.4元。

15、牙拔除术重复收取拔牙创面搔刮术费用。根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的规定,恒前牙拔除术、恒前磨牙拔除术及恒磨牙拔除术等项目内涵都包含清理牙槽窝。当事人收取牙拔除术费用的同时按26元/每牙的标准重复收取拔牙创面搔刮术费用,共收696次,多收18096元。

16、导尿重复收取留置导尿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 项目为导尿,项目编码为121600001,收费内涵为一次性导尿和留置导尿分别参照执行一次性导尿按次计价;收费标准为12元/次,说明:留置导尿第一次按规定标准计收,以后每日收2元;”当事人收取导尿费用同时按2元/次的标准重复收取留置导尿费用,共计6245次,多收12490元。

17、重复收取低值医用耗材费用(一次性使用连接管)。湘医保发〔2022〕49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当事人将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耗材“一次性使用连接管”向患者收费,以5.5元/根的标准收费1次,多收5.5元,以10元/根的标准收费38次,多收380元,共多收385.5元。

18、CT成像重复收取CT平扫费用。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项目为X线计算机体层(CT)成象,项目编码为210300004,项目内涵指用于血管、胆囊、CTVE、骨三维成象等,收费标准为400元/每个部位,说明:CT成像仅限螺旋CT机以上使用,不再另收CT费用。”当事人在收取CT成像检查费用同时按115元/部位的标准重复收取同部位CT平扫费用,合计收取695次,多收79925元。

以上项目多收取金额合计587982.56元,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5]13-06号),责令当事人在期限内清退多收价款。当事人印发了退款公告贴在办公楼、门诊大楼和住院部门口,在责令退款期限结束后仍有587982.56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587982.56元。当事人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针对反馈的违规收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组织责任科室整改,出具了相关患者费用清单,证明违规收费问题已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湘市监价交办〔2025〕39号)文件1份及案件线索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和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邹*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省局交办的违法线索属实,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等行为的事实;

5、执法人员制作的《价格检查记录表》一份,附问题表现清单及部分患者费用清单共166页,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等行为的事实。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5〕13—06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清退多收价款587982.56元;

7、当事人出具的《关于清退多收费用结果的报告》一份81页。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起至9月23日止,公告清退后仍有587982.56元未退还的事实,当事人承诺以后如有消费者来办理退款,必定负责退款,且当事人在省局检查后针对上述问题已整改。

8、《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取消公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一份,附相关问题表现的目录。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等行为的事实。

9、《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9号)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一次性使用连接管费用属于违规收费的事实。

10、《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内关于恒前牙拔除术、恒前磨牙拔除术及恒磨牙拔除术等项目说明的目录。证明:当事人收取牙拔除术重复收取拔牙创面搔刮术费用属于违规收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4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自行整改,有清退所有违法所得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587982.56元;

2、处罚款176394.77元,合计罚没764377.33(柒拾陆万肆仟叁佰柒拾柒元叁角叁分)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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