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36号

发布时间:2025-11-04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36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4GJ****)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四方社区老蛇湖铺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曹**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6 月 5 日 12 时 03 分,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68#装药/封口工房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98.4 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 号)、《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书》(株应安委办函〔2025〕53 号)规定要求,并报请醴陵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任组长,市花炮发展研究中心、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6·5”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技术调查分析,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的经过 、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收到《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醴陵市湖南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醴政批函〔2025〕44 号)的批复,表明同意事故调查组对醴陵市湖南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即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经调查认定,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指使员工删除有关事故视频等电子资料,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经调查认定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厂长石*兵(实际安全管理)。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资格的情况下,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证据:

第一组证据: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醴陵市“6.5”爆炸事故调查组》(醴政批函〔2025〕31 号)的批复复印件 1 份。

第二组证据: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醴陵市湖南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 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醴政批函〔2025〕44 号)的批复 1 份 ;证明醴陵市人民政府同意醴陵市“6·5”爆炸事故调查组出具的《醴陵市湖南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组证据:《醴陵市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 1 份,(含事故报告、醴陵市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证明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指使员工删除有关事故视频等电子资料,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强*银,负责全面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厂长曹*鹏。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落实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人事部长丁*云。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违规安排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产品涉药作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专岗未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春。班组级岗位培训工作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核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第四组证据: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证明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五组证据: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具有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类(C)级 、吐珠类(C)级、升空类(双响,C)级生产资质。 

    第六组证据:法人代表曹*银身份证、安全管理人员(曹*鹏、石*兵、 *云、王*春)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法人代表曹*银身份证、安全管理人员(曹*鹏、石*兵、丁*云、王*春)的有效身份。

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4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曹*银、安全管理人员(曹*鹏、丁*云、王*春)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八组证据: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曹*银、安全管理人员(曹*鹏、石*兵、丁*云、王*春)、职工王*彪、陈*《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对醴陵市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 炸事故的事实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问题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之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三台( 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 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三台(套)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类违法 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或者五人以上 少于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一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 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 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之规定。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 有一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 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两点问题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 ,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 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1030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