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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37号
被处罚人: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曹*银
性别:男
身份证:342************317 联系电话:133********
家庭地址: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镇东村
所在单位: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6 月 5 日 12 时 03 分,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68#装药/封口工房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98.4 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 号)、《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书》(株应安委办函〔2025〕53 号)规定要求,并报请醴陵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任组长,市花炮发展研究中心、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6·5”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技术调查分析,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的经过 、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收到《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醴陵市湖南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醴政批函〔2025〕44 号)的批复,表明同意事故调查组对醴陵市湖南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即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曹*银 ,负责全面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
第一组证据: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醴陵市“6.5”爆炸事故调查组》(醴政批函〔2025〕31 号)的批复复印件 1 份。
第二组证据: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醴陵市湖南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 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醴政批函〔2025〕44 号)的批复 1 份 ;证明醴陵市人民政府同意醴陵市“6·5”爆炸事故调查组出具的《醴陵市湖南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组证据:《醴陵市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 1 份,(含事故报告、醴陵市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证明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指使员工删除有关事故视频等电子资料,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银,负责全面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厂长曹*鹏。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落实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人事部长丁*云。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违规安排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产品涉药作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专岗未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春。班组级岗位培训工作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核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第四组证据: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证明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五组证据: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 份,证明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具有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类(C)级 、吐珠类(C)级、升空类(双响,C)级生产资质。
第六组证据:法人代表曹*银身份证、安全管理人员(曹*鹏、石*兵、 丁*云、王*春)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法人代表曹*银身份证、安全管理人员(曹*鹏、石*兵、丁*云、王*春)的有效身份。
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4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曹*银、安全管理人员(曹*鹏、丁*云、王*春)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八组证据: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曹*银、安全管理人员(曹*鹏、石*兵、丁*云、王*春)、职工王*彪、陈*《调查询问 笔录》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对醴陵市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5”一般火药爆炸事故的事实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第九组证据:主要负责人曹*银 2024 年度个人参保证明(实缴明细)复印件 1 份、2024 年年度收入证明资料 1 份;证明曹*银的 2024 年度收入为 60000 元。
经调查认定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曹*银 ,负责全面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处罚基准: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