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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4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TC****)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星湖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0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 SM32510130223 号举报,突击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检查,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湘)YH 安许证字〔2024〕021215,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有效期:2024 年 09 月 30 日至 2027 年 09 月 29 日。检查情况如下:经对全厂全面排查发现: 12 号纸箱/ 印刷品库(无危险等级),在工房左侧处纸箱下发现烟药物(亮珠 )遗留半成品 5 粒,在企业办公室发现鞭炮 1 串,经拆解单个鞭炮内存在有亮珠;现场询问企业总经理陈*和安全管理员黎*辉,企业在 12 号纸箱/ 印刷品库进行鞭炮饼装亮珠行为属实。
证据: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88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宏泰 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373 号,证 明 2025 年 10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宏 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45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17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生产,未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擅自组织生产。
第五组证据:黎*辉《询问笔录》1 份,证明 2025 年 10 月 1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员)黎*辉进行案前询问。
第六组证据:《抽样取证凭证》1 份(湘株醴)应急抽〔2025〕3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规产品进行抽样取证。
第七组证据:《鉴定委托书》1 份(湘株醴)应急鉴〔2025〕4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取回的样 品送往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进行鉴定。
第八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安全总监陈*、安全生产管理员黎*辉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对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具备生产爆竹类(C)级资质。
第十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十一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陈*、安全生产管理员黎*辉 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陈*、安全生产管理员黎*辉的有效身份。
第十二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主要负责人陈*),《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复印件 1 份(安全员黎*辉)证明主要负责人陈*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管理资质,安全生产 管理员黎*辉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质。
第十三组证据:现场检查照片 4 张、核实照片 4 张、现场取证视频 4 份,经该公司安全总监陈*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四组证据:安全总监陈*、安全员黎*辉任命文书 1 份,证明陈*为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黎*辉为醴陵市宏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
第十五组证据:举报资料照片 4 张。
第十六组证据:株洲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 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 全技术规程》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和第 4.4 :“操作者不应擅自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确需改变时,应按照相应程序和 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操作。”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 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