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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6004号
名称:醴陵市*****爱琴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EB******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道********
经营者:张**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81********
你店于 2025年3月31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道********,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店于2025 年3月31日14时52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现场勘验,你店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面积为(长2.4m×宽2.1m、长2.3m×宽2.2m)=10.1㎡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6004号];
3. 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 调查(询问)通知书;
5. 醴陵市*****爱琴海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张**调查询问笔录;
7. 张**身份证影印件;
8. 张**身份证复印件;
9. 授权委托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5年3月31日对你店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6004号),责令你店拆除广告,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日10时38分进行复查,发现你店未按我单位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到位。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店: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6004号)后一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6004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店于2025年4月30日签收。
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店: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6004号)后一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3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