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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文综罚字〔2025〕F-6号
当事人:醴陵市***游乐城(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243*******65Y)
经营者:张*
住所:醴陵市*******栋1层
2025年09月25日10时20分,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刘荣(180208210010),文湘泉(180208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醴陵市*******游乐城进行检查时,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现场负责人杨*在现场陪同,检查中,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游戏机器进行检查,要求当事人出示奖品目录备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签字确认,2025年09月25日10时56分结束检查。
2025年9月26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立案,由文湘泉(18020821006)、刘荣(18020821009)承办本案。
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委托现场负责人杨*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经执法人员核实无误。当事人在阅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签字确认,接受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承认了在经营期间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实,对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4张)签字确认。
2025年9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该场所《营业执照》号码924*******Y,《娱乐经营许可证》号码43*******2),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瑶,经营地址为醴陵市*******1层。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杨*《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醴)文综检(勘)字〔2025〕13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2、当事人当事人《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受当事人委托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事实;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醴陵市*****城(经营者:张*)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经查证,该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经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查询,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今年属于首次,且当事人在被查处后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违法程度较轻。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从轻处罚情节,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30日,经本局集体讨论,认为承办人员初步意见符合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一致性意见为维持承办人员初步意见。
2025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醴)文综罚告字〔2025〕F-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本决定作出之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现决定对醴陵******城(经营者: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醴陵******城(经营者: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750000000262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城(经营者: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0月15日
说明:对涉案当事人、证人、第三方人员个人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作保密处理。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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