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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文综罚字〔2025〕F-7号
当事人:醴陵市**彩印厂(经营者:胡*)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D
经营者:胡*
住所:醴陵市***屋组
2025年10月13日9时35分至2025年10月13日10时08分,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张宁(18020821012)、刘爱玲(180208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醴陵市***组醴陵市华林彩印厂检查,该厂负责人胡*全程陪同,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一台3色印刷机正在印刷全英文出口的餐具外包装箱(“ANNALARG”餐具,出口到俄罗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境外品的备案证明,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实记录现场执法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当事人当场自觉停止印刷;2、现场拍摄执法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行为;3、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厂经营者胡亮到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5年10月14日,经局法制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张宁(18020821012)、刘爱玲(18020821008)承办本案。
2025年10月15日,醴陵市**彩印厂经营者胡*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经执法人员核验无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于这批外包装箱主要用于餐具出口,印刷内容为外文(英文)印刷,订单数量500件,接受委托订单价格为每件1.8元,因还未交货,所以还没有收到对方货款。当事人承认,这批用于出口的外包装箱印刷未向湖南省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25年10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醴陵市**彩印厂办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D;《印刷经营许可证》印证字:43*******0;住所为醴陵市*******组;经营者为胡亮;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醴陵市**彩印厂印刷的包装箱属于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900元(500*1.8=900元),因当事人还未交货且未收到货款,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株醴)文综检(勘)字〔2025〕13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可证实当事人用3色印刷机正在印刷全英文出口的餐具包装箱;
2、现场取证照片4张,经当事人确认,证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事实;
3、当事人醴陵市**彩印厂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备案的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当事人未先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全英文出口的瓷器包装盒的行为,构成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当事人的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从轻处罚基准:警告、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一致性意见为维持承办人员初步意见。
2025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醴)文综罚告字〔2025〕F-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拟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与申辩请求,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农商银行/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75000000026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0月27日
说明:对涉案当事人、证人、第三方人员个人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作保密处理。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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