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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41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访问: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5-41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元帅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LD690W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牛栏冲组

经营者:易永强

我局于202582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有栏舍三栋,总面积约1200㎡,现存栏生猪约550头,粪污处理工艺流程:粪污收集-干湿分离-沼气池-10级沉淀池-外运用于种植灌溉。你单位未设置排污口,为规模化养殖,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的规定,属于登记管理,应当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2025827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827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202598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1022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字〔2025〕醴-3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并于20251022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12个月以上”裁量值22%;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计算公式为:[200/50000+(0%+22%+0%+0%+0%)×(1-200/50000]×50000=11156元,大写为壹万壹仟壹佰伍拾陆元整。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伍拾陆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4


编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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