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42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访问: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5-4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龙塘牲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2Q2377

地址:醴陵市嘉树镇杉仙村龙塘组25

经营者:王建军

接投诉举报,我局于202581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场内建设有2栋栏舍,1#栋约260平方米、2#栋约340平方米,两栋栏舍分别配套建设一套污染防治设施,目前存栏生猪 560头,粪污处理流程为:养殖粪污一干湿分离机一沼气池一沉淀池(委外用于种养结合)。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栋栏舍的沉淀池顶部有部分粪污溢出,池体周边有黑色粪污痕迹,溢流粪污最终流入场外荒地。经调查,你单位沉淀池粪污溢出系未及时转运导致。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1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811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2025813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1021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字〔2025〕醴-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并于20251024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值5%。计算公式为:[200/100000+(0%+0%+0%+0%+5%)×(1-200/100000]×100000=5190元,大写为伍仟壹佰玖拾元整。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4


编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