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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5〕醴-4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振皓宇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281MA4RGDQL98
地址:醴陵市枫林镇金狮村罗家坪组
法定代表人:罗响清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设4栋栏舍,面积约1600平方米,现存栏生猪1205头,配套建设储粪池、一台固液分离机、一个一体式沉淀、沼气池、一个集污池、一个粪污暂存池。粪污处理流程为粪污—储粪池—固液分离机—一体式沉淀、沼气池—集污池—粪污暂存池—油茶林浇灌。经调查,你单位粪污暂存池池内有粪污暂存,内壁和底部未按规定进行防渗处理,自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8月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2025年8月11日、8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5年10月29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值5%;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值5%。计算公式为:[3000/100000+(0%+5%+0%+0%+5%)×(1-3000/100000)]×100000=12700元,大写为壹万贰仟柒佰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