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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34号

发布时间:2025-11-11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34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荣升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 AC5AD****)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       邮政编码:412000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0********

  违法事实及证据:1、“经风险预警视频抽查回放发现:2025 年 9 月 21 日 1 4 时 46 分 13 秒至 14 时 50 分 17 秒,发现 66 号单基火药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1 -2,定员一人)两人正在进行单基粉的搬运工序。”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76 号,证明 2025 年 9 月 2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湖南荣升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66 号单基火药中转工房进行视频抽查回放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33 号,证明 20 25 年 9 月 2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湖南荣升出口 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66 号单基火药中转工房进行视频抽查回放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55 号, 证明 2025 年 9 月 2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湖南荣 升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66 号单基火药中转工房进行视频抽查回放发现的违法 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整改 66 号单基火药中转工房作业人员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案的问题。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人代表刘*、安全主管林*军、各一份) ,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湖南荣升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66 号单基火药中转工房作业人员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有关情况。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荣升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有爆竹类(C)级的生产资质。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荣升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安全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人代表刘*、安全主管林*军、各一份) ,证明法人代表刘*、安全主管林*军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人代表 刘*、安全主管林*军),证明法人代表刘*、安全主管林*军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资质;

第九组证据:总经理刘*、安全主管林*军、任命书 2 份,证明湖南荣升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任命刘*为总经理、林*军为安全主管的有效证明。

第十组证据:视频回放拍摄照片 3 张,经主要负责人刘*签字确认,证明湖南荣升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66 号单基火药中转工房作业人员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存在。 1、“经风险预警视频抽查回放发现:2025 年 9 月 21 日 14 时 46 分 13 秒至 14 时 50 分 17 秒,发现 66 号单基火药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1-2,定员一人)两人正在进行单基粉的搬运工序。”作业人员已超出工房核定的人数。以上事实不 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 、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 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 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 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3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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