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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43号

发布时间:2025-11-11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4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6P69****)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村土塘组                邮政编码:412000

法定代表人:刘*贵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9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 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风险预警专班提供线索:9 月 22 月 12 时 5 分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178 号造粒作业人员涉嫌将亮珠滞留通道。经核实:9 月 22 日 12 时 5 分 30 秒 178 号造粒(危险等级 1.1-1)作业员工彭*春将亮珠盛出,于 12 时 5 分 45 秒将亮珠滞留通道上,在 12 时 20 分转运中转间,药物涉留通道 14 分钟。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 〕677 号,证明 2025 年 9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 员现场检查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362 号,证明 2025 年 9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检查下达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34 号,证明 2025 年 9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祥峰 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56 号 ,证明 2025 年 9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刘*贵、安全厂长李*秋、操作人员彭*春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的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具有引火线(皮纸引、安全引)、吐珠类(C)级、喷花类(C、D)级、 升空类(旋转升空,C)级、组合烟花类(仅限吐珠、喷花同类组合和不同类组 合,C、D)级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引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刘*贵、安全厂长李*秋、操作人员彭*春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刘*贵、安全厂长李*秋、操作人员彭*春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刘*贵、安全厂长李*秋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刘*贵、安全厂长李*秋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操作人员彭*春具有作业资格。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刘*贵、安全厂长李*秋任命书 1 份,证明刘*贵、李*秋是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厂长。

第十一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4 张,经该公司安全厂长李*秋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178 号造粒员工彭*春将亮珠滞通道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你单位 178 号造粒员工彭*春将亮珠滞留通道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 -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10.1.15:“不应将危险品存放在非规定场所或者擅自带离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五章第一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你单位 178 号造粒员工彭*春将亮珠滞留通道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5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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