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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62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欧阳*,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039,联系 电话:151****1744,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神仙坳社区*************,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湘 A8****/湘A****挂)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 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你驾驶车牌号为湘A8****/湘A****挂六轴铰接列车于2025年11月04日9时 50分行驶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官庄镇处公路上,本机关执法人员袁建山和郭再德 (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7、18020817096)经向你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 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49000千克,所载货物为石头(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官庄镇装载 的,运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跃龙镇,本机关执法人员将车辆就近引导至立三卸载点 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330千克,超限10330千克,超限率为21.0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 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 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 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62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 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 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 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 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 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 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和《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 得许可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 “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违法程度:一般,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 分不予计算)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 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 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 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