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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文综罚字〔2025〕F-5号
当事人:醴陵市**电竞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1F
投资人:陈*仁
住所:湖南省*******101.102
2025年10月9日17时15分至2025年10月9日18时30分,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谢强勇(18020821030)、邓绍鑫(18020821010)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湖南省*******101.102醴陵市**电竞网吧进行举报核查,当事人(投资人)陈*仁陪同核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场所内共有54台电脑终端,其中,有17人正在上网,经核查,未发现未成年人在场所内上网。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表示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吧台收银系统,发现收银系统中的会员管理中已有会员273人,充值金额8100.50元,会员中有未成年人信息。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拍照取证2张,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对当事人的电脑终端、收费系统、海康威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扣押,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附物品清单1份,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本次执法采用华为P40手机全程录像。
2025年10月10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由谢强勇(18020821030)、何海波(18020821013)承办本案。
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交醴陵市**电竞网吧《营业执照》原件、投资人陈*仁居民身份证原件,经执法人员一一审核无误后,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对当事人投资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5年10月13日,本局对醴陵市公安局发函对陈*皇,居民身份证:43***37;姓名石*浩,居民身份证:43***70;姓名吴*言,居民身份证:43***57;姓名朱*薇,居民身份证:43***27等四名未成年人身份进行确认,经醴陵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确认,陈*皇,居民身份证:43***37;吴*言,居民身份证:43***57名字与身份证号码相符,石*浩,居民身份证:43***70;朱*薇,居民身份证:43***27名字与身份证号码不相符。
2025年10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服务员黄*宇在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后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5年10月13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投资人陈*仁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后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5年10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扣押决定书》附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监控视频2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执法人员检查醴陵市**电竞网吧收费系统2份,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电竞网吧监控视频依法进行调取1份,核实未成年人信息2份;
当事人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扣押决定书》附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监控视频2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执法人员检查醴陵市**电竞网吧收费系统2份,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电竞网吧监控视频依法进行调取1份,核实未成年人信息2份。
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当事人经营额-当事人必要成本支出=当事人违法所得,当事人承认8100.5元为当事人经营额,当事人必要成本支出经合计为6663.81元,8100.5-6663.81=1436.69。
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编码4,当事人属于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情形,编码8,当事人属于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从轻处罚情形。
2025年10月17日,本局经集体讨论,一致性意见为维持承办人员初步意见。
2025年10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物品清单》1份,退还当事人相关物品。
2025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湘醴)文综罚告字〔2025〕F-5号)1份,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本决定作出之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对醴陵市**电竞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叁拾陆元陆角玖分(1436.69元);
2、警告;
3、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醴陵市**电竞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750000000262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电竞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体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0月27日
说明:对涉案当事人、证人、第三方人员个人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作保密处理。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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