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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48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58132****)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官庄镇桃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0 月 15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寒水冲尾矿库开展抽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违 法违规行为如下:1、该尾矿库为“头顶库”,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存在倒塌树木未进行清理,第 4 级子坝以上未设置行人踏步,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2、视频监控系统不能观测到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3、尾矿库下游坝应急广播系统线路故障,未及时进行修复。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将以上检查发现问题移送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对上级移送问题进行现场核实,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 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54 号)和《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湘株醴) 应急责改〔2025〕374 号)。
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上述问题 1 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 5.3.20 条“尾矿坝最终下游坡面应设置维护设施、维护设施应满 足下列要求:……——设置踏步,沿坝轴线方向踏步间距应不大于 500m。”、6. 1.10 条“尾矿库应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应急道路应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尾矿库部分)第(十六)条“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 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2 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 6.4.5 条“尾矿库内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的规定,构成一般事故隐患;问题 3 不符合《尾矿库安全 规程》(GB39496-2020)第 9.7.1 条“其它设施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照明设施、管理站、通信设施和应急管理设施等”的规定,构成一般事故隐患。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在本次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一条重大事故隐患、两条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97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 矿开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一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382 号,证 明 2025 年 10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前出具了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54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74 号,证 明 2025 年 10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总经理李*、刘*、矿长朱*香各一份),证明 20 25 年 10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 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组证据:正冲金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有地下矿山开采的资质 ;寒水冲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尾矿库排放尾矿的资质。
第八组证据:总经理李*、矿长朱*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总经理李*、矿长朱*香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各一份,证明总经理李*、矿长朱*香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 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正冲金矿开采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 ,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 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的规定。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