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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4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K0****)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湾江山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邹*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 ,发现问题:22#引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限存药量 100KG),实际存放 21 箱引火线(含药量 6KG/箱,共计含药量 126KG)。
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719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04 号,证 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76 号,证明2025 年 10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28 号 ,证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整改复查意见书》1 份(湘株醴)应急复查〔2025〕496 号,证 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现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邹*、安全管理员李*生各 1 份), 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对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爆竹类(C 级)生产资质。
第八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九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邹*、安全管理员李*生各 1 份),证明总经理邹*、安全管理员李*生的有效身份。
第十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总经理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安全管理员李*生),证明总经理邹*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安全管理员李*生具备持证上岗作业条件。
第十一组证据:总经理邹筱任命文书 1 份,证明邹*为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员李*生任命文书 1 份,证明李*生为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
第十二组证据:授权书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邹*授权总经理邹*接受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询问调查。
第十三组证据:违规照片 3 张、违规视频 1 份,经该公司法人代表邹*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湾江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22#引线中转工房引线超量储存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被检查场所 22#引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限存药量 100KG),实际存放 21 箱引火线(含药量 6KG/箱,共计含药量 126KG)的行为不符合 GB:116 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 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 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 .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 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由于该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经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