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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56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56

                                               

 

 

 

当事人:醴陵力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立三路5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68590434A

法定代表人:孙*

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力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转供电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通过查阅当事人的收费票据以及对其转供电用户的调查发现,当事人执行的转供电价格收费标准涉嫌价格违法。2025年6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清单等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瓷业机械成套设备制造;五金、机电、建材产品销售;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湖南省醴陵陶瓷机械厂进行破产改制,当事人通过法院竞拍取得了原湖南省醴陵陶瓷机械厂生产区资产产权,于2014年购得生活区零星资产。现主要从事不动产租赁活动。当事人所属产权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共用500KVA专用变压器,变压器采用最大需量计费模式。生活区及生产区的终端用户电费都由当事人代收代缴,当事人为转供电费的收费主体。当事人陈述其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采用总体费用收支平衡的方式进行费用核算,总体电费缺少部分通过对生产区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提高电费核算标准及每月加收400元的方式保持收支平衡。当事人收取其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计算方式为:当月自定电费核算单价乘以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当月用电量。终端用户中有8位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每月再另加400元,其中2位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2025年5月未另加收400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电网企业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信息。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购电价格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严禁违规加价。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2025年6月26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暂未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6月份电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收据统计,当事人自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多收电费76448.43元。2025年9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多收价款退还。当事人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9月9日已将其多收电费76448.43元全部退还。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电费账单1份(2023年7月1日-2025年5月),电费三联收据19本,电费收据明细表1份(21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收取转供电电费行为及当事人收取转供电费的标准高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收取当事人的电费价格标准的事实。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为转供电收费主体,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工作流程、收费标准以及退还多收取转供电费用的情况。

5.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自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期间,多收取转供电费用76448.43元的事实。

6.《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转供电用户收取转供电费用。

7.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5]13-10号)文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清退多收价款。

8.当事人出具的“转供电费退款明细表”一份,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多收转供电费76448.43元已全部清退给商户。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4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取终端用户转供电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并退还全部多收价款,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条件,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罚款5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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