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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61号
当事人: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53X1W
住所: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
法定代表人:龙**
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41335号。检验报告显示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产的NO.ZB20250388“黑火药(-2号)”;NO.ZB20250389“黑火药(2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吸湿率不符合T/LLHX 001-2018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瓦楞纸箱性能要求(抗压力试验)不符合DB43/T 1296-2017标准要求,依据HNCCXZ035-2025《2025湖南省烟花爆竹用黑火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0日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025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对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接到该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当日下午并递交了《整改报告》。2025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进行了检查,在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报告中不合格该两批次的产品。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股东瞿**陈述,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价格、成本价格、生产数量、货值金额以及获利情况如下:“黑火药(-2号)”总共生产了1.5吨,成本价格为1.1万元/吨,销售价格为1.2万元/吨,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8000元,获利为1500元;“黑火药(2号)”总共生产了2吨,成本价格为1.1万元/吨,销售价格为1.2万元/吨,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24000元,获利为2000元 。该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2000元;该两批次产品共计获利3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9日醴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达的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41335号及转发的编号为:NO.ZB20250388及NO.ZB20250389的检验报告,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3.编号为:NO.ZB202503884,NO.ZB20250389的检验报告二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黑火药(-2号)、黑火药(2号)”两个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签收。
4.2025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现场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发货清单,证明1)执法人员在该厂成品仓库内未发现该检验报告中的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库存;2)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3)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发货情况。
5.2025年8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6.2025年9月24日对当事人股东瞿**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NO.ZB20250388,NO.ZB20250389的检验报告;2)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3)当事人供述该两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价、成本价、生产数量、货值、获利情况的事实;4)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7.当事人龙**授权瞿**处理不合格黑火药事宜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瞿**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情况和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25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自由裁量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1.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500元,并按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对当事人处罚款21000元,合计罚没款24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