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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65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65

                                               

 

 

 

当事人: 醴陵民生骨伤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275N43                                 

住所: 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民富路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潘**                               

2025年8月18日,本局收到书信举报函,举报称醴陵民生骨伤医院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2025年8月20日对其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医院微信服务号2025年6月17日发布了标题为“腰椎骨折微创有奇效!程阿姨术后五天即可下地行走”的文章。2025年8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7年8月2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民富路从事骨科、综合内科、康复科诊疗服务,办理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2019年6月份申请注册使用微信服务号,于2025年6月17日利用微信服务号发布的标题为“腰椎骨折微创有奇效!程阿姨术后五天即可下地行走” 的广告推文,广告推文内容:程阿姨、不慎摔伤,当即无法动弹。家人听闻醴陵民生骨伤医院专治骨伤,立刻将她送来就诊。经拍片检查,程阿姨被诊断为“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家人原以为腰椎骨折需卧床数月且可能遗留后遗症,顿时心急如焚。关键时刻,潘院长亲自为程阿姨制定了治疗方案,为程阿姨精心施行了“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闭合复位”。经皮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手术仅通过5个约3毫米的微创切口完成 ,成功恢复了椎体高度。令人惊叹的是,术后第五天,程阿姨便能在医生指导下下地行走!文章并附有程阿姨术前术后的影像图片及术后微创伤口图片。上述广告推文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指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由当事人制作发布,无广告制作发布费用。至本局检查日止,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点赞量3次,转发量19次。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已下架上述医疗广告推文,并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函》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于2025年6月17日利用微信服务号发布的标题为“腰椎骨折微创有奇效!程阿姨术后五天即可下地行走” 的广告推文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调查询问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微信服务号注册信息截图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微信服务号基本信息。                                                           

证据(七)、当事人微信服务号2025年6月17日发布广告推文截图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推文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患者程**的病案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推文中程阿姨的住院就医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证据(十)、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服务号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6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机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及时改正,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可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再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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