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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68号
当事人:醴陵市诚心药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MH3NB4T(湘DB731b01860)
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文化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游*
2025年7月9日,本局在收到“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核查处置方案后,于2025年7月15日对醴陵市诚心药行开展检查。
经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挂有“诚心药行”的招牌,正常经营,店内摆放有中药饮片柜一组,西药柜若干,电脑一台。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药柜上未发现摆放有生产批号为30303的黄道益活络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生产批号为30303的活络油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其中有一张票据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黄道益活络油2瓶(规格型号:50ml),单价为53.5元,批号为30303,到期日期为2026年3月3日。另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中的“千方百计Ⅲ医药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6日和2023年10月18日以5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上述黄道益活络油。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查询显示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局批准,2025年7月15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是2022年5月27日在本局登记备案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涉案黄道益活络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通过“药帮忙”平台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保存有购进发票和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以53.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2瓶黄道益活络油,共计107元。并且,执法人员通过“千方百计Ⅲ医药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6日和2023年10月18日以5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上述黄道益活络油,故货值金额为118元。
另查明,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查询显示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9日,本局收到上级交办“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核查处置方案,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经营主体人资格和药品经营资格。
证据三、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及当事人有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和销售黄道益活络油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1张,证明:当事人有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瓶黄道益活络油行为,且所购商品(规格型号:50ml)进货价格为53.5元/瓶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中的“千方百计Ⅲ医药管理系统”平台查询发现的黄道益活络油零售出库汇总单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以5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上述2瓶黄道益活络油,货值金额共118元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游*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黄道益活络油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存在销售上述黄道益活络油的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截图一张。证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为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27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黄道益活络油2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零售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18元,不足5千元。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十二节第一条“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批发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购进药品低于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十二节第一条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18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1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