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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71号
当事人:湖南晟睿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9R6E2P
住所:醴陵市船湾镇船湾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胡**
2025年10月14日,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交办通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对谭**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电梯最近一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最近一次检测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正在使用电梯。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谭**在醴陵市船湾镇船湾大道186号建有五层的房屋于2017年开始居住;于2018年购买并安装电梯,电梯基本信息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规格:TKF800-C060、出厂编号:XDL1810024、注册代码:31104302812018070006、生产厂家: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26日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并于2018年07月06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湘AB06921(18),使用单位名称:谭**、设备使用地点:住宅楼、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于2019年05月20日 、2020年06月05日、2021年04月30日、2022年05月06日、2023年09月12日进行了定期检验;于2024年09月12日进行了定期检测;电梯本该在2025年9月进行定期检验的,直至2025年10月17日止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用于人员、服装加工的原材料及成品上下楼。
当事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所使用的是醴陵市船湾镇船湾大道186号房屋二、三、四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电梯,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7日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电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胡**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胡**的身份。
证据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电梯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电梯随机资料复印件3页、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7页、株洲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2页、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2页,证明电梯的基本情况、电梯定期检验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证据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电梯监督检查的情况及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同时证明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证据五、2025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3页和现场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现场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仍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
证据七、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打印件4页,证明电梯的基本信息和电梯的检验、检测情况,同时证明电梯至2025年10月22日未经定期检验。
证据八、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电梯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未经定期检验。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胡**受谭**授权委托的事实,同时证明谭**与胡**是夫妻关系。
证据十、对胡**《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电梯的基本情况,同时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承接加工协议复印件3份、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电梯定期检验逾期后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十二、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电梯维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维修)复印件1份、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同时证明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桂辉及相关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6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内容是将处罚金额降低至3000元,理由如下:1、由于与电梯维保公司协商电梯维保价格,于2025年10月16日才提交电梯定期检验申请,致使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2、电梯于2025年11月5日已经特检院进行了检验;3、当事人无自身业务且负债过多,生产及经济形势不好;4、当事人已经意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以后会提高认识,守法经营。经本局执法人员复核,结论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第1、3、4点情况属实,但与对其违法行为的定性及自由裁量无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第2点情况属实,但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规定》中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告知拟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是法定的最低幅度,当事人提出四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为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局认为,电梯定期检验时间为2025年9月,定期检验逾期后至2025年10月17日期间,当事人使用电梯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三十五、违法行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1 .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 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3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