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77号
当事人:醴陵德汇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5E1R1A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
法定代表人:曾*
2025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位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销售的观澜云府房产项目从事购房有奖销售活动,于2025年1月19日开展的“购房抽小米su7汽车”有奖销售活动涉嫌虚假,活动开展前不清楚抽奖活动的具体信息,抽奖活动结束后至今未公示中奖信息。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观澜云府楼盘营销策划部门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的代理委托人进行了询问、2025年5月20日对参与“购房抽小米su7汽车”有奖销售活动的一名商铺购买者进行了调查、2025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2025年8月5日对参与“购房抽小米su7汽车”有奖销售活动的一名商品房购买者进行了调查,并到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醴陵市人民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9日下午两点半至五点半在观澜云府项目楼盘展厅内开展了“购房抽小米su7汽车等奖品”的抽奖活动,该活动属于当事人为促销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商铺而进行的购房有奖销售活动,由观澜云府项目楼盘营销部门工作人员在其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同时向购房者进行推介。消费者通过购买醴陵德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观澜云府项目楼盘商品房、商铺获得参与“购房抽小米su7汽车等奖品”抽奖活动资格。其营销部门工作人员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所宣传的内容和向前来购房的消费者进行推介时仅提及“买房幸运抽小米su7汽车大奖”,在宣传材料中未向抽奖者明确奖品是小米su7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也未公布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品价格、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及奖品交付方式等具体信息,抽奖活动结束后当事人也未公示中奖者名单、中奖奖品等中奖信息。该活动奖品包含特等奖奖品:红色小米su7汽车五年使用权;其他奖品:爱玛电动车、九阳空气炸锅、美的电饭煲、九阳电火锅等,其他奖品的购置费用约为人民币16730元。上述红色小米su7汽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从长沙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22900元购入且将其所有权登记在当事人名下,为当事人名下唯一一台红色小米su7汽车,该台车辆识别号:LNBSC1VK2RB019704,发动机号147116224052950240,车牌号码为湘BD09905、品牌型号为小米牌BJ7000MBEVR2。由于当事人一直未能提供该动产五年使用权的价值估算相关证明材料,故本局委托湖南同元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台小米su7 汽车的五年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驰于2025年7月16日陪同该事务所安排的评估人员到当事人观澜云府楼盘小区地下车库内停放该台小米su7汽车处对车辆进行实地查看,该事务所评估人员参考市场数据和模型预测于2025年7月23日出具了评估报告及情况说明,评估界定该台小米su7汽车五年使用权市场参考价值约为人民币162556元。另查明,当事人名下该台小米su7汽车已于2024年9月25日起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查封,至抽奖活动开展之日仍未解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5月8日的《投诉举报表》,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案件来源。
证据2、当事人发布的“购房抽小米su7”有奖销售广告宣传页、2024年观澜云府项目房产营销计划资料、营销部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发布“购房抽小米su7大奖”宣传内容截图,证明当事人进行购房有奖销售宣传的情况。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1月份购房抽小米su7抽奖活动实施方案及抽奖活动情况说明,2025年1月19日在观澜云府项目楼盘售楼部展厅开展购房抽小米su7抽奖活动的现场照片、抽奖券、参加抽奖活动购房者名单、签到表、部分奖品购买发票及付款凭据、奖品领取登记表,证明当事人进行购房有奖销售开展抽奖活动的情况。
证据4、当事人作为购房抽小米su7抽奖活动特等奖奖项奖品红色小米su7汽车的照片,车辆购买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牌为湘BD09905)、交强险保单及标志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名下该台红色小米su7汽车的情况。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0281民初3752号)及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送达案号为(2025)湘0281执保86号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名下作为购房抽小米su7抽奖活动特等奖奖项奖品车牌为湘BD09905的红色小米su7汽车处于查封状态的情况。
证据6、从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查询的当事人名下车牌为湘BD09905的红色小米su7汽车的状态记录,证明当事人作为购房抽小米su7抽奖活动特等奖奖品的该台小米su7汽车处于查封状态的情况。
证据7、从湖南省醴陵人民法院调取的关于查封当事人名下机动车的结案通知书(【2024】湘0281执保819号)及民事裁定书(【2024】湘0281民初3752号),证明当事人作为购房抽小米su7抽奖活动特等奖奖品的该台车牌为湘BD09905的红色小米su7汽车处于查封状态的情况。
证据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9、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曾*的身份情况。
证据10、策划部经理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的身份情况。
证据11、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黄*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据12、对黄*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宣传、策划和开展观澜云府项目楼盘购房抽小米su7汽车抽奖活动的情况。
证据13、对曾*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宣传、策划和开展观澜云府项目楼盘购房抽小米su7汽车抽奖活动的情况。
证据14、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的身份情况。
证据15、黄**儿子杨**商铺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在当事人名下观澜云府项目楼盘购房的情况。
证据16、对黄**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代替儿子参与购房抽小米su7抽奖活动的情况。
证据17、当事人提供的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连**的身份情况。
证据18、当事人提供的连**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在当事人名下观澜云府项目楼盘购房的情况。
证据19、吴**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家庭成员个人信息复印件,证明吴**的身份情况。
证据20、吴**父亲、母亲名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公证书一份,证明其父母亲在当事人名下观澜云府项目楼盘购房的情况。
证据21、对吴**的《询问笔录》、观澜云府营销人员通知其参加抽奖活动微信截图,证明其代替父母亲参与购房抽小米su7抽奖活动的情况。
证据22、受本局委托湖南同元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5年7月23日出具的【湘同元评字(2025)第018号】《五年使用权市场价值所涉醴陵德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项目评估报告》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作为当事人有奖销售抽奖活动特等奖奖品(车牌为湘BD09905的该台小米su7新能源汽车)的五年使用权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62556元,当事人对上述评估结果及情况说明无异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3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5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醴市监听通〔2025〕2号),于2025年11月5日举行公开听证。听证认定的事实:1.办案人员取证的22项证据,其中证据2、3、4、5、8、9、10、11、12、13、17、18均由当事人提供并由当事人确认签字或盖章;证据6、7是办案人员从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资料;证据1举报登记表是匿名举报登记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文书格式要求;证据14、15、16、19、20、21是办案人员对参加该抽奖活动人员的调查笔录及相关身份信息取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证据22是本局委托湖南同元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湘同元评字(2025)第018号】评估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对上述评估报告已签收并确定对文件内容无异议。综上,以上证据和笔录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与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关。2.本案调查时间2025年5月9日-9月18日,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曾多次要求当事人对该汽车五年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估,截止本案听证会结束当事人未能提供评估材料,且本局在委托湖南同元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前已告知当事人,2025年9月4日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已签收并确定对文件内容无异议。故对当事人要求对该车的使用价值重新评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当事人听证会现场提供两份证据材料:(1)醴陵市人民法院(2024)湘0281民初37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该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裁定书,解除对醴陵德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35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状态截图一份,案涉湘BD09905汽车的查封措施被解除;(2)车辆使用协议书,拟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与特等奖中奖者连婷婷签订协议,将汽车交给了连**使用。以上证据不影响本案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三)项的认定,对当事人“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不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4.当事人申辩意见“2025中国电信之夜卷柏巨星演唱会抽奖活动宣传海报,一等奖小米su7汽车10年使用权。拟证明株洲市中奖是同样的小米su7汽车,10年使用期价值比我们更大,请参考对他们进行处理了没有”,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奖品价格、兑奖方式及奖品交付方式等具体信息,未明确告知特等奖品抽取的奖品是该小米su7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该小米su7汽车从抽奖活动开始前至活动结束后均处于被醴陵市人民法院查封状态,当事人并未明确公布奖品状态,且该抽奖活动的最高奖小米su7汽车五年的使用权,经评估界定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6255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第五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因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或者谎称有奖,全部奖项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中奖奖金比例占全部奖项金额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或者最高奖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18.5 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5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