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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79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79

                                               

 

 

 

当事人:醴陵市船湾晓莉竹海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QDL2H0N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四方社区居委会镇府北路

投资人:刘**

2025年7月9日,本局在收到“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核查处置方案后,于2025年7月16日对醴陵市船湾晓莉竹海堂大药房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省局交办追查的“黄道益活络油”,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药帮忙”平台,发现有3条“黄道益活络油”订单记录分别为:1.2023年08月15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以54.8元/瓶的价格购入2瓶50ml“黄道益活络油”(订单编号:YBM20230815194159171843);2.2023年10月13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以53.5元/瓶的价格购入2瓶50ml“黄道益活络油”(订单编号:YBM20231013131318148444);3.2023年11月13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以53.5元/瓶的价格购入2瓶50ml“黄道益活络油”(订单编号:YBM20231113094337114113);当事人未提供“黄道益活络油”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查询显示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局批准,2025年7月16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并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是2022年06月16日在本局登记备案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7月16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线索调查处置工作,本局安排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该药店正常营业;现场未发现涉案“黄道益活络油”,在当事人“药帮忙”平台中发现分别于:1.2023年08月15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以54.8元/瓶的价格购入2瓶50ml“黄道益活络油”(订单编号:YBM20230815194159171843);2.于2023年10月13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以53.5元/瓶的价格购入2瓶50ml“黄道益活络油”(订单编号:YBM20231013131318148444);于2023年11月13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以53.5元/瓶的价格购入2瓶50ml“黄道益活络油”(订单编号:YBM20231113094337114113);当事人未提供“黄道益活络油”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供货商的药品经营资质,在购进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购进的货值金额经计算为32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投资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经营主体人资格和药品经营资格。

证据二、2025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及当事人有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进货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帮忙”平台中查询发现的“黄道益活络油”订单截图共6页,证明:当事人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了6瓶“黄道益活络油”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刘**作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当事人有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截图一张,当事人提供的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为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26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黄道益活络油”6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零售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为323.6元,不足5千元,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十二节第一条“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批发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 5 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购进药品低于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十二节第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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