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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80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80

                                               

 

 

 

当事人醴陵市竹海堂大药房久康店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榨树组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M813X5P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销售;食品销售;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投资人:王*

2025年7月11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线索调查处置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榨树组的醴陵市竹海堂大药房久康店进行现场核查,该药店正常营业,药品柜内摆放下列待售药品,信息如下,1.三九R氟康唑胶囊,国药准字H20033066,【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白石路102号,【产品批号】12307042,【生产日期】20230704,【有效期至】20250703,数量:10盒。2.复方黄连素片100片,国药准字Z53021692【产品批号】20230602,【生产日期】20230614,【有效期至】2025.05,【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云南明镜亨利制药有限公司,数量6瓶。检查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尚在保质期内的药品混放待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省局交办追查的香港产“黄道益活络油50mL”,现场发现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编号:XS-2023-07-25-00021,客户单位:醴陵市竹海堂大药房久康店,存货名称:黄道益活络油50mL,生产企业: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数量:3,单价:50.8,金额:152.4,零售78,批号:20610,到期日期:2025-06-23。经电脑端查询当事人“药帮忙”平台账户信息,发现当事人通过“药帮忙”平台于2023年07月25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入3瓶50mL“黄道益活络油”,金额152.4元(订单编号:YBM20230725003252100433);取消一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3瓶50mL黄道益金额152.4的订单(YBM20230725003211100424)。当事人现场未提供“黄道益活络油50mL”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局批准,于2025年7月11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片,并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5年7月11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劣药予以扣押。  

经查证,醴陵市竹海堂药房久康店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药品零售。办理了编号为湘CB731b00726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通过“药帮忙”平台2023年07月25日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处以50.8元/瓶的价格购入3瓶50mL“黄道益活络油”,共计支付金额152.4元,订单交易完成(订单编号:YBM20230725003252100433); 于2023年07月25日取消一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3瓶50mL黄道益金额152.4的订单(YBM20230725003211100424)。当事人采购上述药品时未查验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上述3瓶药品当事人以原价销售给亲戚朋友,没有销售利润,未建立销售记录。

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从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4.724元/盒的价格购入10盒三九R氟康唑胶囊,批号12307042,支付金额47.24元,该药品定价16元/盒但未销售,一直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处于待售状态直至2025年7月11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从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元/瓶的价格购入10瓶复方黄连素片,批号20230602,于2025年5月前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4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

上述两种劣药值金额共196元,黄道益活络油货值金额共152.4元,均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黄道益活络油”假药线索调查处置的函》(湘药监流通函〔2025〕3号)及涉案产品线索清单1份7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当事人的投资者全权委托其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4张,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超过保质期药品的事实,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

5.执法人员在“药帮忙”平台调出网络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和湖南佰汇合一商贸有限公司完成一笔订单为152.4元的交易;

6. 当事人提供的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证明当事人从湖南佰汇合一商贸有限公司采购3瓶50mL的黄道益活络油,支付金额152.4元;

7. 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过期后未销售复方黄连素片;

8.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的网页截图1份,证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无药品经营资格;

9.执法人员制作醴市监强制(2025)13-0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票据号码为0000005312、0000005313的湖南省暂扣物资收据2张,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劣药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收到相关文书

10.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和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资料1份21页,证明三九R氟康唑胶囊和复方黄连素片的供货商资质,证明三九R氟康唑胶囊未售出;

11.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5〕13-0302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签字确认收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 2025年11月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6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构成了销售劣药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货值金额共196元,黄道益活络油进购的货值金额共152.4元,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三、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第一章“十二、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批发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购进药品低于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依法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货值金额共196元,黄道益活络油进购的货值金额共152.4元,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自由裁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10盒“三九R氟康唑胶囊”和6瓶“复方黄连素片”;

二、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三、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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