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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51号

发布时间:2025-11-27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5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48378****)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河泉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接线索通报,北京市发生一起因燃放标称为“消防演习烟雾弹 M18”产品引发的相关事件,经有关部门查实该产品为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三工区所生产的玩具类烟雾型产品。2025 年 10 月 3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张*、朱*来对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三 工区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 安许证字〔2024〕03 1923,许可范围:玩具类(烟雾型,仅限出口;线香型,晨光花/电光花,C、D )级、爆竹类(C)级,有效期:2024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09 日。现 场检查情况如下:在 5#成品库内发现“M18”(烟雾类)产品 102 箱,50 个/箱; “消防演习器材”(烟雾类)产品 476 箱,20 支/箱。经现场询问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法人张*、三工区负责人陈*香,确认该工区生产的 M18”(烟雾类)产品是由该工区厂长陈**龙通过网络销售给浙江省义乌市叶*铭后经浏阳安能物流发给其他人。

经调查,陈*香、陈**龙在明知其工区生产的 M18”(烟雾类)产品仅限出口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国内销售 M18”(烟雾类)产品,销售至湖南浏阳、浙江义乌、广东惠州等地,获利四万余元。目前陈*香、陈**龙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违法所得以及涉案产品被依法冻结、扣押。

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726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3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11 号,证明 2025 年 10 月 3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230 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三工区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第四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33 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三工区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暂时停止生产、不得在国内销售“M18 ”(烟雾类)产品、“消防演习器材”(烟雾类)产品。未经应急部门验收合格, 不得恢复生产。

第五组证据:醴陵市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3 份(陈*香、陈**龙、汤*清各 1 份),证明陈*香、陈**龙在明知其工区生产的 M18”(烟雾类)产品仅限出口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获利,在国内销售 M18”(烟雾类)产品,销售至湖南浏阳、浙江义乌、广东惠州等地,获利四万余元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六组证据:主要负责人张*《询问笔录》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有玩具类(烟雾型,仅限出口;线香型,晨光花/电光花,C、D)级、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

第八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九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主要负责人张*、三工区负责人陈*香、安全员陈*龙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张*、三工区负责人陈*香、安全员陈**龙的有效身份;

第十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3 份(主要负责人张*、三工区负责人陈*香、安全员陈**龙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张*、三工区负责人陈*香、安全员陈**龙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一组证据:《任命书》3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张*、三工区负责人陈*香、 安全员陈**龙是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总经理、三工区负责人和安全员长。

第十二组证据:醴陵市公安局提供的《立案决定书》(醴公(危)立字[2025]09 85 号)及《扣押决定书》(醴公(危)扣字[2025]0324 号)、《协助冻结财产 通知书》(醴公(危)冻财字[2025]0778 号);证明醴陵市公安局已对陈*香 、陈**龙刑事拘留,违法所得以及涉案产品被依法冻结、扣押。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 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及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 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

因公安机关目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陈*香、陈**龙,其违法所得以及非法经营的物品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扣押,因此我局对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物品不再予以重复处罚。

责令你单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21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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