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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62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15,联系电话:155****0086,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职业:/,工作单 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湘BD6****传祺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 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11月14日14时2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徐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077)等执法人员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方家园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运行至该地的湘BD6****车辆停靠在醴陵市东方家园路口上乘客,执法人员上前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 经检查:该车车牌号湘BD6****,车型为传祺牌小型轿车,该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你。车上载有1名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手机APP软件下单,2025年11月14日14时18 分27秒你通过“滴滴车主”手机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醴陵市德才职业学院到醴陵市企石小学。你的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乘客手机显示行程费用8.31 元。你的手机订单显示该趟车费8.60(已支付)。你当场不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询问笔录、 手机订单图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 询信息截图、驾驶证和行驶证等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 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627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 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二)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 无暴力犯罪记录(四)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 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69)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 二百元以上少于一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 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 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