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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628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访问: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62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谭*,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12,联系 电话:150****9588,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虎踞镇居委会**,职业:驾驶员,工作 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湘 BA****/沪A****挂)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 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 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为湘BA****/沪A****挂六轴铰接列车于2024年11月04日00时 10分19秒,经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泗汾镇G106线K1770+200M(泗 汾村)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6200千克,车货 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超限7200千克,超限率14.69%,速度47.0km/h。经调 查,该车装载的货物为钢管(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炎陵县九龙工业园装载的,运 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你驾驶车牌号为湘BA****/沪A****挂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 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短信告知你,并告知你处理地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 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谭*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 据。”、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 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628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 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 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 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 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 “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违法程度:一般,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 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 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4日 


编辑: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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