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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2009号
姓 名:刘**
身份证号:410426************
身份证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丁营乡******
家庭住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
联系电话:183********
你于2025年10月27日在醴陵市国瓷南路兆博口腔店门前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年10月27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10月27日8时51分在醴陵市国瓷南路兆博口腔店门前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9时16分、2025年10月9日8时40分,均发现你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多次出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擅自摆设摊点的三轮车位置面积为2.2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5〕第0515号;
3、涉嫌违法整改复查记录;
4、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 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2009号),责令你于10月27日10时00分前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
我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9时00分,对你在醴陵市国瓷南路兆博口腔店门前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仍未按照要求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2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5年11月14日15时21分签收上述文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11 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