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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文综罚字〔2025〕F-8号
当事人:醴陵市倍健游泳馆(杨*科)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81MACP16DF9D)
经营者:杨*科
住所:醴陵市明月镇白果居委会老村组**号
2025年7月28日15时30分,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文湘泉(18020821006)、刘荣(18020821009)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位于醴陵市明月镇白果居委会老村组23号倍健游泳馆进行执法检查,该游泳池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杨秋科陪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泳池现场救助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救助人员数量与当事人提供的救助人员名册数量不一致,救助人员名册有5名救助人员,现场比对只有4名,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确认,2025年7月28日15时55分结束检查。
2025年7月29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立案,由文湘泉(18020821006)、刘荣(18020821009)承办本案。
2025年7月29日,现场负责人杨秋科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当事人承认了在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杨秋科居民身份证原件,执法人员一一核对无误。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
4、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当事人签字确认。证实在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
5、复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在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序号8违法程度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处罚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8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当事人签收,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
截止本决定作出之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现对醴陵市倍健游泳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8月13日
说明:对涉案当事人、证人、第三方人员个人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作保密处理。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