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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82号

发布时间:2025-12-05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82

                                               

 

 

 

当事人:醴陵市香春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T8363L

地址:醴陵市孙家湾乡龙虎湾村

经营者:骆**

2025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人员一起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按程序对醴陵市香春商店经营的食品绿豆饼(抹茶味)进行抽样。2025年8月25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行为涉嫌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2025年9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7月19日由一销售人员将1箱食品名称:绿豆饼(抹茶味)(糕点)的食品配送给当事人,每箱5kg,每公斤12元,合计金额为60元,当事人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检查日止已全部销售,销售额80元,利润20元。2025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人员依程序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食品名称:绿豆饼(抹茶味)(糕点)进行了抽样。2025年8月25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书(No:JDLL2025079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检查现场当事人并未严格落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和其采购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基本情况和未提供2025年8月27日配送不合格绿豆饼(抹茶味)(糕点)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供货商经营许可等资料。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绿豆饼(抹茶味)(糕点)的经过、价格,以及检查时无法提供绿豆饼(抹茶味)(糕点)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购进验收记录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可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基本内容。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资质。

6、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等附件,证明检验机构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并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7、当事人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了整改。

8、召回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29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可者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可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本局在调查期间未接到对当事人不良危害的投诉举报,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涉案货值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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