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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92号

发布时间:2025-12-05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92

                                               

 

 

 

当事人:醴陵市楚亭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77XW6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柳**

2025年10月20日,本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处购买的玩具无有效的3C认证信息。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星光熠熠积木玩具一个,珍奇瑞瑞积木玩具两个,余晖烁烁积木玩具一个、紫悦公主积木玩具一个。以上五个玩具与其他玩具一起摆放在货架上待售,标签均为品名:积木玩具,材质:塑胶,年龄:6岁以上,生产厂:汕头市启拼乐积木,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莱美工业园,条形码:6979835071834。未发现店内销售益智积木“毒液共生战甲”标签为:品名:益智玩具,材质:ABS,年龄:6岁及以上,生产厂:汕头市澄海区OBM玩具厂,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上华工业园,条形码:6970035790068。经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查询3C强制认证信息结果时,被举报玩具标称的生产厂家均无法在平台中查询到获证组织信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29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供应商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商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后解除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

经查,醴陵市楚亭食品商行系2015年10月22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玩具销售。当事人的涉案商品于2024年下半年从其供应商处购进,其中乐玩积木购进了1盒,进货价56元/盒,盒子里面包含有星光熠熠积木、珍奇瑞瑞积木、余晖烁烁积木、紫悦公主积木玩具,都属于这个系列,1盒有16个,3.5元/个。而毒液蜘蛛共生战甲益智积木玩具(OBM积木)购进了1盒,进货价64元/盒,1盒有8个,8元/个。除了被先行登记保存的5个乐玩积木玩具,剩下的都已经销售出去了。乐玩积木销售了11个,销售价格5元/个,销售金额为55元,利润16.5元;毒液蜘蛛共生战甲益智积木玩具销售了8个,销售价格10元/个,销售金额为80元,利润16元。涉嫌玩具的货值金额合计160元,违法所得32.5元。以上玩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第75玩具(2202),但其标称的生产厂家均无法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中查询到获证组织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委托其受托人全权处理本案事宜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四份(共九张),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2、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无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情况;3、执法人员对涉案玩具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楚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供应商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涉嫌玩具是从其供应商购入且未经强制认证;2、当事人向其供应商购买了1盒乐玩玩具和1盒OBM积木玩具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楚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供应商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照片各一份,当事人与举报人的交易记录照片一份,当事人收银系统照片两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的经营情况;3、当事人采购和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情况;4、当事人查验了供应商资质,从供应商处购买了玩具,但没有去查验3C标识的真实性;5、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玩具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记录两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一份,证明:涉案玩具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未经强制认证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楚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供应商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举报人提供的交易记录和产品照片两份,购买视频(已刻录成光盘)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销售价格情况;2、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玩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29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一般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少于70%部分。”的规定,依法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一般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5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92.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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