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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96号

发布时间:2025-12-05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96

                                               

 

 

 

当事人:醴陵市雪华兄弟夜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QNX88L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巫**

2025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夜市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9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醴陵市雪华兄弟夜市店是2019年9月5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烧烤、餐饮服务、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至2024年9月15日。当事人于2023年闭店外出打工,2025年5月份重新营业,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自认违法经营总额6万元,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1、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提供餐饮服务;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3、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餐饮服务的许可证件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瓷监督管理所三楼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营情况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餐饮服务的许可证件;3、当事人的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行政许可审批平台查询的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餐饮服务的许可证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28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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