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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97号
当事人:醴陵市玖鸿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N501H46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1915陶瓷文化特色街区C7
法定代表人:周*
2025年10月13日,本局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办交办单事件【030220251013000094】工单,工单反映投诉者于10月12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过期的洽洽核桃味瓜子。本局执法人员联系投诉者,投诉者提供了洽洽核桃味瓜子购买票据和瓜子图片。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呈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5年10月13日,本局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办交办单事件【030220251013000094】工单,工单反映投诉者于10月12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过期的洽洽核桃味瓜子。本局执法人员联系投诉者,投诉者提供了洽洽核桃味瓜子购买票据和瓜子图片。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8袋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洽洽核桃味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1月11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8袋过期的洽洽核桃味瓜子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涉案洽洽核桃味瓜子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从醴陵市荣玖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袋,购进单价为5.5元每袋。除现场检查发现的8袋过期洽洽核桃味瓜子外,剩余的2袋于2025年12月12日销售给了投诉者。销售价格为6.5元每袋,违法所得2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销售了过期的鹌鹑蛋(生产日期2025年5月20日,保质期30天)给另一投诉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办交办单事件【030220251013000094】工单1份,投诉者提供的购买票据图片1张,过期洽洽核桃味瓜子图片1张,证明本案件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5﹞02-2406号)以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五:2025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洽洽核桃味瓜子供货商证照,购进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及经营的过期食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六:投诉登记表(编号:1430281002025071589708529)1份,2025年7月23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曾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29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理由,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洽洽核桃味瓜子8袋;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0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