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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303号

发布时间:2025-12-05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03

                                               

 

 

 

当事人:醴陵市拉古芭母婴店长坡口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CF9G29

经营场所: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岭下组10号

经营者:邓*     

2025年10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10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门店中间设置的货架上摆放有各种品牌的婴儿食品、以及婴儿化妆品用于销售;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货架上其中1款化妆品进行检查,产品名称“调皮宝松花热痱粉”(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90615、5F1603A1;生产企业: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桃溪金光南路北工业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G妆20160331;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68311;净含量:100g),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查验记录、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经查证,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3页、现场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30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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