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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305号

发布时间:2025-12-05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05

                                               

 

 

 

当事人:醴陵市竹海堂健民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T3MCX6D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路20号

主要负责人:徐*                           

2025年7月17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线索调查处置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到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路20号的醴陵市竹海堂健民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常营业,检查店内未发现省局交办追查的香港产“黄道益活络油50mL”,通过店内电脑进入“药帮忙”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0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黄道益活络油50mL”4瓶、3瓶,共计7瓶,购进价格为53.5元/瓶,共计374.5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和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首营资料,但该资料中未见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另外,执法人员在阴凉柜内发现标称“红霉素软膏”,标注国药准字H34020307,包装规格为20g,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为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贮藏条件为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检查时阴凉柜内未开空调,未放置温湿度计,大堂内悬挂的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30℃。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2年7月2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等经营。2025年7月17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线索调查处置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到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路20号的醴陵市竹海堂健民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常营业,检查店内未发现省局交办追查的香港产“黄道益活络油50mL”,通过店内电脑进入“药帮忙”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0日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黄道益活络油50mL”4瓶、3瓶,共计7瓶,购进价格为53.5元/瓶,共计374.5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和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首营资料,但该资料中未见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负责人陈述该“黄道益活络油50mL”销售价格为54元/瓶,未售出即退回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无获利。另外,执法人员在阴凉柜内发现标称“红霉素软膏”,标注国药准字H34020307,包装规格为20g,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为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贮藏条件为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检查时阴凉柜内未开空调,未放置温湿度计,大堂内悬挂的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3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8月28日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首营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2张和“药帮忙”平台查询网页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黄道益活络油50mL”的购进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的网页截图1张,证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无药品经营资格。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6张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当罚〔2025〕13-16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说明书储存药品。

以上证据,均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2025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26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另当事人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节第八十三条第(一)项“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办案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鉴于当事人购进的“黄道益活络油50mL”货值金额共374.5元,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十二、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批发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购进药品低于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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