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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55号

发布时间:2025-12-08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5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陈*辉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进行现场 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现场检查发现:70 号药物中转(危险等级 1.1-1 级,限药量 100kg,限员 1 人)存放已混合烟火药 27 桶:其中 1 个满桶 15.85kg;11 个大桶(9.75kg/桶,合计药量 107.25kg);15 个小桶(7.95kg/桶,合计药量 11 9.25kg)。该工房合计药量为 242.35kg。

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755 号,证明 2025 年 11 月 0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 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前制定了详细的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40 号,证 明 2025 年 11 月 0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710 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0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北塘出 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411 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0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告〔2025〕3 号, 证明 2025 年 11 月 0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检查的情况的处理意见送达给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主要负责人陈*辉签收。

第六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陈*辉、职工邓*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对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有升空类(旋转升空烟花,C)级、旋转类(无轴旋转烟花,C、D 级 )、玩具类(玩具造型 C、D 级)生产资质。

第八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九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陈*辉、职工邓*运各 1 份),证明总经理陈*辉、职工邓*运的有效身份。

第十组证据:主要负责人陈*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陈*辉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一组证据:职工邓*运《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职工邓*运具备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资质。

第十二组证据:违规照片3张、违规视频1份,证明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70号药物中转药物超量储存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三组证据:总经理陈*辉任命文书 1 份,证明陈*辉为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总经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1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2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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