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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03号

发布时间:2024-05-21 访问: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12003号

当事人名称:醴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

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址):醴陵市新华联********

联系电话:153********

2024年2月6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22号),你单位建设的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位于醴陵市瓷城大道和青云北路,你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5654.94平方米,道路里程总长约1235m,人防地下室工程设-1F,基坑深度约8.7米,基坑周长2867.8米。该项目于2022年9月开始施工,2023年11月完工,2023年12月30日试营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验收禁止投入使用。2024年2月2日你单位取得《特殊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醴建验字〔2024〕005号),醴陵瓷城

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1-13分段验收合格,

但第十四段尚未进行特殊工程消防验收。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4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至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该工程第十四段依旧未进行消防验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4〕22号)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笔录;

3.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现场照片

4.醴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醴陵********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醴陵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醴陵********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醴陵********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9.《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11.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2.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补充移交案件相关线索资料的函;

13.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补充案件相关线索资料的复函;

14.醴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完善14段消防报批报建及验收工作的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

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4〕第12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

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


编辑: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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