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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5〕醴-4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陶源瓷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A4FK51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阳晋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湖南省醴陵市环宇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制泥车间从事瓷用成品泥生产,主要原材料为:高岭土、长石粉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长石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2025年9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5年11月17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值5%;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计算公式为[10000/100000+(0%+5%+0%+0%+0%)×(1-10000/100000)]×100000=14500元,大写为壹万肆仟伍佰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