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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64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1************854,联系电话:189****9993,住址:湖南省永兴县高亭乡高塘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湘 L5****)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件 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为湘L5****四轴载货汽车于2025年02月26日20时01分57秒, 经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在G106K1770+200M(泗汾村)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6300千克,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000千克,超限5300千克,超限率17.1%,速度47km/h。经调查,车上所装载货物为泥巴(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城郊。你驾驶车牌号为湘 L5****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当场告知你,并告知你处理地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 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 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5〕064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 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 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 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 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 “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违法程度:一般,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 分不予计算)三百元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 罚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 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