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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57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富里镇潘伟鞭炮原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0884****)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富里社区汉冲坪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潘*伟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13 日,接到醴陵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表明醴陵市富里镇潘伟鞭炮原材料经营部违规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件的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硫磺等问题情况。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对醴陵市富里镇潘伟鞭炮原材料经营部违规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件的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硫磺一事进行调查,综合公安部门移交的材料、 证据笔录及其他资料,查明该公司分三次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件的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贩卖共计 6.3 吨(每吨 2900 元,总计 18270 元)粉末状硫磺一事,硫磺在 2015 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序号为 1290;在 2017 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列明的易制爆危险品,序号为 7.8。该公司涉嫌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该企业仅查看了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就向其贩卖硫磺粉三次,共计 6.3 吨,每吨 2900 元,共计 18270 元,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交函》1 份,证明醴陵市富里潘伟鞭炮原材料经营部违规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件的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硫磺等问题情况。
第二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富里潘伟鞭炮原材料经营部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一份,证明醴陵富里潘伟鞭炮原材料经营部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四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潘*伟的有效身份。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富里镇潘伟鞭炮原材料经营部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有关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少于五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