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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58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EHG****)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联盟社区官家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柳*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11 月 13 日,接到醴陵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表明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私自购买硫磺粉加工成二味粉后进行销售的问题情况。2025 年 11 月 1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公安移送案件对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硫磺加工成二味粉后并进行销售一事进行调查: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材料、证据笔录及后续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营业执照表明该公司经营范围仅为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的情况下,为赚取利润,私自向醴陵富里潘伟鞭炮原材料经营部购买粉末状硫磺(分 3 次,一共购买 6.3 吨),并存放在普通工房(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然后用搅拌机按照 50%的硫磺和 47%的木炭粉以及 3%苯二酸钾的比例充分搅拌后,做成二味粉进行销售。其中硫磺在 2015 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 调整版)中属于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序号为 1290;在 2017 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列明的易制爆危险品,序号为 7.8。其总共做出二味粉五吨左右,其中贩卖给浏阳一化工厂经营部 1 吨,总计 9000 元,剩余产品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其准备进行二次加工后再进行贩卖。在被查处时,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还留有 3.675 吨硫磺 粉及 4 吨二味粉。目前,该公司非法经营的物品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其中 3.675 吨硫磺粉扣押在专用仓库,4 吨二味粉被扣押在其公司现有仓库。其行为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1 份,证明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许可,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情况。
第二组证据:《营业执照》一份,证明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许可证件,经营范围不包含危险化学品。
第三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官*的有效身份。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有关情况。
第五组证据:《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明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硫磺粉并进行加工,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其违法经营的物品。
第六组证据:扣押其违法经营物品照片 4 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
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没收非法经营的叁点陆柒伍吨硫磺粉及肆吨二味粉,并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