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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5〕307号

发布时间:2025-12-22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07

                                               

 

 

 

当事人:醴陵泰安医院

 址:醴陵市青云南路58号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7591746E

负责人:曾**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本局于2025年9月5日对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情况进行行政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问题,本局于2025年9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醴陵市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函称当事人开展的自费项目“气压治疗”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情况,要求本局进一步核实处理。

经查,当事人为营利性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与醴陵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签订了《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株洲市)》、《株洲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总控)医疗服务协议书》、《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总控)医疗服务协议书》、《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作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之间,当事人应根据《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规定,按照二类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

另查明: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复收取费用

地方项目代码:310602006、地方项目名称:血气分析、地方项目内涵(或章节说明):含血液PH、血氧和血二氧化碳测定以及酸碱平衡分析、计价单位:次、二类价格:34元;地方项目代码:250304010、地方项目名称: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地方项目内涵(或章节说明):指手工法,含血清总二氧化碳(TCO2)测定、计价单位:项、计价说明:酶促动力学法加收100%、二类价格:9元。

“血气分析”检查的内容含血液PH、血氧和血二氧化碳测定以及酸碱平衡分析。执法人员在查看住院号0062012、住院号0062522、住院号0062981、住院号0063133等患者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时,发现当事人在对患者开具“血气分析”检查,收取34元检查费用的同时,还对患者开具了“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酶促动力学法)检查,并收取了18元检查费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医保科使用的“Health One”电脑软件中,提取了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之间“血气分析”和“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酶促动力学法)两个检查项目的收费次数、收费时间和收费金额等数据,经过比对核算出当事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向患者重复收取“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酶促动力学法)检查费用891次,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16038元。

二、超标准收费

1、地方项目代码:331501032、地方项目名称: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地方项目内涵(或章节说明):后方入路切口;胸腰椎内固定术参照执行、计价单位:每节椎骨、计价说明:如需从前侧方入路脊髓前外侧减压手术加收30%、二类价格:1969元。

执法人员在查看住院号0063654、住院号0064101、住院号0064222、住院号0064347等患者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时,发现当事人收取“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费用的金额为2187元。《株洲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株医保发[2022]18号)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附件1《株洲市规范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序号:82、项目编码:331501032、项目名称: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项目内涵:后方入路切口;胸腰椎内固定术参照执行、每节椎骨、计价说明:如需从前侧方入路脊髓前外侧减压手术加收30%、二类价格:1969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医保科使用的“Health One”电脑软件中,提取了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之间“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项目的收费次数、收费时间和收费金额等数据,经过比对核算出当事人以2187元的价格,超标准向患者收取“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费用9次,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1962元。

2、地方项目代码:110900002、地方项目名称:三人间、计价单位:日、二类价格:30元。地方项目代码:110900001、地方项目名称:普通病房床位费、计价单位:日、二类价格:20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内三科病房床位7、8、9、68床,13、14、15、70床,62、63、64、65床,37、38、39、77床为四人间配置。通过查看患者《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执法人员发现床号63、住院号0075532,床号8、住院号0089617,床号37、住院号0079577,床号64、住院号0070207,床号62、住院号0067144,床号63、住院号0075532,床号9、住院号0076818,床号7、住院号0090437,床号8、住院号0077803,床号62、住院号0090995,床号13、住院号0088280,床号68、住院号0086628,床号70、住院号0086562,床号77、住院号0086669,是按照三人间标准(30元/日)收取。经过比对核算出当事人将“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三人间”标准收取床位费涉及患者60人次,收费次数311次,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3110元。

3、地方项目代码:340100024、地方项目名称:气压治疗、地方项目内涵(或章节说明):肢体气压治疗、肢体正负压治疗分别参照执行、计价单位:每部位、二类价格:14元。

执法人员在查看住院号0068593、住院号0066203、住院号0065987等患者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时,发现当事人在收取“气压治疗”项目时,收费标准为20元/次。《株洲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株医保发[2024]1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附件1《株洲市规范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序号:20、项目编码:340100024、项目名称:气压治疗、项目内涵:肢体气压治疗、肢体正负压治疗分别参照执行、计价说明:每个部位、二类价格:14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医保科使用的“Health One”电脑软件中,提取了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之间“气压治疗”项目的收费次数、收费时间和收费金额等数据,经过比对核算出当事人以20元的价格,超标准向患者收取“气压治疗”费用,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1329元。

综上所述,经执法人员核算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采取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合计向患者多收价款22439元,获违法所得22439元。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在该院住院部结算窗口张贴了《退费公告》,并积极联系病人或家属进行退费,已退还多收价款15603.68元,还有6835.32元未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份、《行政检查方案审批表》1份、《行政检查通知书》(醴市监检通[2025]13-3号)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和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5页,《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确认醴陵泰安医院等三所医院等级的通知》(株卫函[2021]86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3、当事人负责人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曾**、姚**的真实身份以及姚江华作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3页,提取电子数据截图1份5页,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具体情况;

5、《醴陵市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复印件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开展的自费项目“气压治疗”和“血清胱抑素”存在价格违法情况;

6、《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株洲市)》、《株洲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总控)医疗服务协议书》、《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总控)医疗服务协议书》、《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规定,按照二类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

7、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同一时间段内对部分患者同时开具“血气分析”和“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酶促动力学法)检查项目的表格1份2页,住院号:0062012、0062522、0062981、0063133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各1份共6页,当事人提供的重复收取患者“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酶促动力学法)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表格1份17页,证明了当事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向患者重复收取“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酶促动力学法)检查费用891次,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16038元;

8、《株洲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株医保发[2022]18号)复印件1份3页,住院号:0055912、0057651、0058959、0059867、0060189、0063654、0064101、0064222、0064347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各1份共27页,当事人提供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明细台账》1份,证明了当事人以2187元的价格,超标准向患者收取“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费用9次,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1962元;

9、当事人提供的《醴陵泰安医院内三科病房床位》、《内三科床位调整情况说明》各1份、《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明细台账》1份2页、住院号:0075532、0089617、0079577、0070207、0067144、0075532、0076818、0090437、0077803、0090995、0088280、0086628、0086562、0086669等《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共计60份、《株洲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关于床位费的收费标准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将“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三人间”标准收取床位费涉及患者60人次,收费次数311次,共计向患者多收取费用3110元;

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姚**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了当事人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向患者多收取医疗费用的项目和具体金额、当事人退费的具体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2页、《退费公告》1份2页、《关于退费情况说明》1份、退款公告公示照片1份、《退款情况表格》1份、部分退还患者退款凭证截图1份、退还医保基金账户凭证1份5页、退费情况表格1份43页,证明了当事人能够积极整改并实施清退,当事人向患者退还多收价款15603.68元,还有6835.32元未退还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31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采取重复收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所指的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本局的《退款通知书》后,在该院住院部结算窗口张贴了退费公告,在规定期限内向患者退还多收价款15603.68元,还有6835.32元未退还,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章第一节第一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2 、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少于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以上少于36.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少于7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予以一般情形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的价款6835.32元;

2、处违法所得22439元1.9倍的罚款42634.1元,合计49469.4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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