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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2025〕314号

发布时间:2025-12-22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314

                                               

 

 

 

当事人:湖南望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7YNH5Q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镇观前村老屋组28号

经营者:易**


2025年9月18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程序对株洲市芦淞区普亲老年养护有限公司单位食堂食品名称:稻田香米(大米)进行抽样。2025年10月23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均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行为涉嫌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标注质量等级不相符。2025年10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食品名称:稻田香米(大米),生产日期:2025-09-10,商标:农语庄和图形,规格型号:25kg/袋,质量等级:一级的大米84包,全部送往本公司设立在株洲的仓库,于2025年9月18日销售给株洲市芦淞区普亲老年养护有限公司15包,其余69包均销售给仓库周边住户,至检查日起已全部销售,该食品成本价为每包95元,销售价每包102元,销售额8568,利润588元。

2025年9月18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人员依程序对株洲市芦淞区普亲老年养护有限公司单位食堂使用的食品名称:稻田香米(大米)进行抽样。2025年10月23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书(No:A2250418833132004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 《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大米质量等级标注为一级,按照GB/T1354-2018 《大米》要求,一级碎米(总量)的标准指标为:≤ 15.0,实测值为21.4,一级碎米(小碎米)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1.9。2025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且当日立即发出召回通知,未能召回。于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上述整改报告,发现设备清理筛出现故障,造成大米碎米标准不符合标注的一级标准,已采取措施并制定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资质的基本情况。

2、《检验报告》(No:A2250418833132004C)原件1份和抽检照片3张、《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大米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 《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

3、《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基本情况。

4、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大米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 《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及该批次不合格大米生产数量、价格和销售的基本情况。

5、该批次大米生产入库单、出库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 《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及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大米的数量基本情况。

6、湖南望鑫现代农业发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上述批次大米销售15包至株洲市芦淞区普亲老年养护有限公司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工作人员处理抽检不合格相关事宜的事实和法定代表人、授委托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54-2018 《大米》5.1.1截图,证明大米一、二、三级碎米总量的具体执行标准。

9、食品召回通知、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停止销售、实施食品召回、及时改正的措施。

10、出厂自检报告打印单1份,证明该批次大米进行出厂检验且检验合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31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籼米包装标签上质量等级为一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T1354-2018 )5.1.1表中大米质量批标籼米等级一级的指标,碎米标准指标为:≤ 15.0,碎米(小碎米)标准指标为:≤1.0,而当事人生产的一级籼米实测值为21.4,一级碎米实测值为:1.9,未达到一级要求,与标签标注的质量等级不符。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的货值金额为8568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二【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但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从重情形,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大米出厂的检验合格,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停止销售,实施食品召回、改正等措施,主动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且属初次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二【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决决定”之规定,本局经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裁量基准】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88元,罚款18912元,共计19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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